展览32.1
依据认证
18 U.S.C.第1350节,
根据所采纳之AS通过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款
特此视为担任Jerash Holdings(US)Inc.(以下简称“公司”)的官员,在《美国刑法典》第18条第1350条,根据《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采纳,以其所知尽其所能:
(1) | 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第三季度10-Q表格("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条的要求;和 |
(2) | 报告中所包含的资讯,在所有重要领域都公正地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营运成果。 |
日期: 2024年8月13日
/s/ 蔡连雄 | |
蔡连雄 | |
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总裁和财务长 (首席执行官和董事) |
前述认证仅依据2002年沙宾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美国法典第18章第63条的(a)和(b)小节),并非作为单独披露文件的一部分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