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 31.2
財務長官依據 執行官的認證
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302條款
我, 李吉爾伯特,證明:
1. | 我已經審閱了傑拉什控股(美國)有限公司的 10-Q 表格的報告; |
2. | 根據我所知,本報告並不包含任何有關重大事實的陳述,或忽略說明作出聲明所需的重要事實,因此根據該等聲明作出的情況,對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不具誤導性; |
3. | 根據我所知,本報告所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資料,在所有重要方面都公平地呈現註冊人截至本報告所列期間的財務狀況、營運結果及現金流; |
4. | 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負責為註冊人建立和維持披露控制和程序(如《外匯法規則》第 13a-15 (e) 及 15d-15 (e) 條定義),以及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根據交易法規則 13a-15 (f) 和 15d-15 (f) 條定義)的內部控制,並具有: |
一) | 設計此類披露控制和程序,或使該等披露控制和程序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以確保有關註冊人(包括其合併子公司)有關的重要信息由該實體內其他人通知我們,尤其是在本報告正在準備的期間內; | |
b) | 設計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或導致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以提供合理的保證,以便根據一般公認的會計原則,就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為外部目的擬備財務報表提供合理的保證; | |
c) | 評估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該等評估,就本報告涵蓋期間結束時,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提出了我們的結論;以及 | |
d) | 本報告中披露註冊人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任何變化,在註冊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如是年度報告而言,註冊人的第四會計季度)發生,而且對註冊人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有重大影響,或合理可能會重大影響註冊人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 |
5. | 註冊申報人的其他核證主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註冊申報人的稽核師以及註冊申報人的董事會(或履行相同職能的人士)進行披露: |
a) | 所有重大缺陷和在內部財務報告的設計或操作上可能會對登記者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能力造成不利影響的內部控制項;以及 | |
b) | 任何與管理層或其他在登記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員工有關的欺詐行為,不論其重要程度為何。 |
日期: 2024年8月13日
/s/ 李吉爾伯特 | |
李吉爾伯特 | |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財務長(信安金融財務長暨會計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