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32.1
依據認證
18 U.S.C.第1350節,
根據所採納之AS通過
《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款
特此視為擔任Jerash Holdings(US)Inc.(以下簡稱“公司”)的官員,在《美國刑法典》第18條第1350條,根據《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采納,以其所知盡其所能:
(1) | 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第三季度10-Q表格("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條的要求;和 |
(2) | 報告中所包含的資訊,在所有重要領域都公正地呈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營運成果。 |
日期: 2024年8月13日
/s/ 蔡連雄 | |
蔡連雄 | |
董事會主席、首席執行官、總裁和財務長 (首席執行官和董事) |
上述證明僅根據 2002 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 906 條(第 (a) 和 (b) 款)提供。 第 1350 條,第 18 章第 63 章,美國法律),並不作為單獨披露文件的一部分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