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32.2
依據認證
18 U.S.C.第1350節,
根據所採納之AS通過
《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款
特此視為擔任Jerash Holdings(US)Inc.(以下簡稱“公司”)的官員,在《美國刑法典》第18條第1350條,根據《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采納,以其所知盡其所能:
(1) | 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第三季度10-Q表格("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條的要求;和 |
(2) | 報告中所包含的資訊,在所有重要領域都公正地呈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營運成果。 |
日期: 2024年8月13日
/s/ 李吉爾伯特 | |
李吉爾伯特 | |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財務長(信安金融財務長暨會計主管) |
前述認證僅依據2002年沙賓斯-豪利法案第906條(美國法典第18章第63條的(a)和(b)小節),並非作為單獨披露文件的一部分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