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2 5 cptn-20240630xex322dennisc.htm EX-32.2 Document

附录32.2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主管的认证文件
根据18 U.S.C.条款1350节所采用的
根据 2002 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 906 条
依据 Cepton, Inc. (本公司) 2024 年 6 月 30 日止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之 10-Q 表格(本「报告」),本公司临时代码致富金融的临时首席财务官张东(Dennis Chang) 在此证明,依据 2002 年 Sarbanes-Oxley 法案第 906 条所采用之 18 U.S.C. 第 1350 条规定,就本人所知:
(1)该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条的要求;并且
(2)报告中所含资讯正确全面地呈现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日期:2024年8月13日
作者:/s/张东(丹尼斯)
姓名:黄锦源
张东(丹尼斯)
职称:临时代码致富金融财务长官
(信安金融和会计主管)
上述证书是根据18 U.S.C.1350提供的,并不是为了提交修订后的证券交易法第18条或其他任何目的而载入公司的任何申报文件内,即使其中包含一般性融入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