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展品
致富金融主管根据美国法典第18章第1350节的规定负责,在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节的采纳下
我,John Ferry,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所采纳的《美国刑法第1350条》作证,声明:
(1) | 威拉米特山谷酒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季度报告(“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并 |
(2) | 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基本准确地呈现了Willamette Valley Vineyards, Inc.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
日期:2024年8月13日 | 作者: | /s/ 约翰·费里 | |
John Ferry | |||
头衔:临时财务负责人 | |||
(首席会计和财务官) |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的要求,已向Willamette Valley Vineyards, Inc.提供了这份书面声明的原件,将由Willamette Valley Vineyards, Inc.保留,并在证券交易所或其工作人员要求时提供。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的规定,本认证随本季度10-Q表格一并呈交,并不会被威拉米特谷葡萄园公司视为根据1934年修订版《证券交易法》第18条的目的而提交。该认证不会被视为通过参考的方式并入根据1933年修订版证券法或证券交易法提交的文件,除非威拉米特谷葡萄园公司明确引用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