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 31.1
首席執行官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規13a-14(a)提交的認證
我, 詹姆斯·W·伯諾,證明:
1. 我已審閱威拉米特谷葡萄園公司的第10-Q表格季度報告;
2. 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遺漏必要材料,以使所述陳述不會因發佈業務時的情況而變得誤導,在覆蓋本報告的時間內;
3. 根據我的知識,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以及本報告中提供的時段內竭力反映了報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4. 我和報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負責建立和維護揭示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規13a-15(e)和15d-15(e)中定義)以及交易所法規13a-15(f)和15d-15(f)中定義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關鍵性經營指標,納入報告人,尤其是本報告準備期間,確保那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向我們傳達了與報告人有關的財務和財務報告信息;
a) 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造成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與申報人(包括其合併子公司)有關的重要信息由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員在這個時期內向我們披露,特別是報告編制期間;
b) 設計了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或者在我們的監管下造成了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以便按照通用會計原則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爲外部目的準備財務報表;
c)評估了登記者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該評估,在本報告中闡明瞭我們對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披露的期末。
d)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申報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內發生的對管理層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造成重大影響或有合理可能對管理層財務報告產生重大影響的任何變化;和
5. 註冊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註冊人的核數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相同職能人員)披露:
a)所有在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中存在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缺陷,這些缺陷有合理的可能性對申報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和
b)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申報人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中具有重要作用的僱員的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8月13日 | 作者: | /s/ James W. Bernau | |
James W. Bernau | |||
首席執行官 | |||
簽名:/s/ Ian Le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