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展品
首席執行官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採納的18 U.S.C.第1350節頒佈的認證
我, 詹姆斯·W·伯納,根據《美國法典》第1350條,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的採納,特此證明:
(1) | 威拉米特山谷酒莊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季度報告(「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並 |
(2) | 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基本準確地呈現了Willamette Valley Vineyards, Inc.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
日期:2024年8月13日 | 作者: | /s/ James W. Bernau | |
James W. Bernau | |||
職務:首席執行官 | |||
簽名:/s/ Ian Lee |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已向Willamette Valley Vineyards, Inc.提供了這份書面聲明的簽署原件,將由Willamette Valley Vineyards, Inc.保存,並根據要求提供給證券交易委員會或其工作人員。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本認證隨本季度10-Q表格一併呈交,並不會被威拉米特谷葡萄園公司視爲根據1934年修訂版《證券交易法》第18條的目的而提交。該認證不會被視爲通過參考的方式併入根據1933年修訂版證券法或證券交易法提交的文件,除非威拉米特谷葡萄園公司明確引用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