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展品
致富金融主管根據美國法典第18章第1350節的規定負責,在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節的採納下
我,John Ferry,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所採納的《美國刑法第1350條》作證,聲明:
(1) | 威拉米特山谷酒莊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季度報告(「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並 |
(2) | 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基本準確地呈現了Willamette Valley Vineyards, Inc.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
日期:2024年8月13日 | 作者: | /s/ 約翰·費裏 | |
John Ferry | |||
頭銜:臨時財務負責人 | |||
(首席會計和財務官) |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的要求,已向Willamette Valley Vineyards, Inc.提供了這份書面聲明的原件,將由Willamette Valley Vineyards, Inc.保留,並在證券交易所或其工作人員要求時提供。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本認證隨本季度10-Q表格一併呈交,並不會被威拉米特谷葡萄園公司視爲根據1934年修訂版《證券交易法》第18條的目的而提交。該認證不會被視爲通過參考的方式併入根據1933年修訂版證券法或證券交易法提交的文件,除非威拉米特谷葡萄園公司明確引用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