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1 4 serv-20240630xex321.htm EX-32.1 Document

附件 32.1
根據18 U.S.C.第1350條採用的首席執行官認證
根據2002年Sarbanes-豪利法案第906節規定
本人作爲Serve Robotics Inc.(以下簡稱「公司」)的首席執行官(主要執行官),在與2024年6月30日結束的第十份10-Q表格(以下簡稱「報告」)有關的事項上,特此在此日期作出證明,唯此僅爲美國法典第18章第63節第1350條的目的,據我所知保證:
1.該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第13(a)或15(d)條款的要求。
2.所有內容都翻譯完整。
日期:二零四年八月十三日
/s/ 阿里·卡沙尼
 阿里·卡什尼亞
 首頁執行官
 簽名:/s/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