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31.1
CONTANGO ORE,INC。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4和15d-14的要求,需要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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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Rick Van Nieuwenhuyse,是Contango ORE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的总裁,首席执行官和董事,特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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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我已经审阅了本公司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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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充分、真实反映了本报告中所列举的期间内注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
3. |
根据我所知,这份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财务信息,以及报告期间所涉及的所有内容,都在重大方面公正地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业绩和现金流; |
4. |
(a) |
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的监督下造成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涉及公司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在制作本报告期间被其他人知晓; |
(b) |
已设计这样的内部控制制度以提供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并按照普遍会计准则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 |
(c) |
评估了公司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就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截至本报告期末的结论进行了阐述,该结论基于这样的评估; |
(d) |
本报告披露了本公司在最近财务季度内发生的任何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有可能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并且 |
5. |
根据我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我已向公司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履行相同职能的人员)进行了披露: |
(a) |
所有设计或操作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缺陷,都有可能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
(b) |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具有重要角色的雇员的欺诈行为,不论是否实质性的欺诈,均已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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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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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k VAN NIEUWENHUY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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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克·范·尼乌文休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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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首席执行官和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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