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31.1
根據《薩班斯-奧克利法案》第302條和證券交易所1934年法案13A-14和15D-14規定,特此證明由首席執行官認證
根據證券 交易所公開發售規則13A-14(a),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案的規定。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條規定通過批准的
我,詹姆斯·弗朗西斯,證明:
1. | 我 已審閱過ESH Acquisition Corp.的Form 10-Q季度報告; |
2. | 基於本人所知,該報告中不包含任何虛假聲明或遺漏必要的重大事實而導致該報告中的言論在製作該報告的情況下引人誤導,涵蓋此報告的時段; |
3. | 基於本人所知,該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以所有相關方面公正地呈現該註冊者的財務狀況、業績和現金流,涵蓋此報告中所述的時間段; |
4. | 我們和註冊機構的其他認證官員負責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法規13a-15(e)和15d-15(e)所定義的)以及內部控制; |
a) | 設計了此類披露管制和程序,或者在我的監督下導致了此類披露管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有關注冊公司的重要信息被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員向我們通報,特別是在準備此報告的期間;和 |
b) | (根據交易法規13a-14(a)和15d-15(a)省略的段落; |
c) | 根據這份報告,我對登記者的信息披露的控制和程序進行了評估,並就其有效性得出結論,該評估基於期間結束時的情況; |
d) |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登記者的內部財務控制發生的變化,該變化發生在最近的財政季度內(對於年度報告,是登記者的第四財政季度),並且對登記者的內部控制產生了重大影響或有合理可能性產生影響; |
5. | 根據我們最近一次對內部財務控制的評估,我和登記代表的其他審定人已向登記者的審計委員會(或履行同等職能的人員)和審計委員會披露了: |
a) | 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設計或操作的任何重要缺陷和重大弱點,這些缺陷或弱點合理地可能會對註冊者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和 |
b) | 涉及註冊者內部控制的管理或其他員工的任何欺詐行爲,無論其是否構成重要性。 |
日期:2024年8月13日
詹姆斯·弗朗西斯 | |
詹姆斯·弗朗西斯 | |
首席執行官 | |
簽名:/s/ Ian Le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