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證明
18 U.S.C. SECTION 1350
根據採用的方法,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關於ESH季度報告 收購公司(“公司”)於2024年6月30日結束的季度期間提交的10-Q表格,已在證券 和交易所委員會(“報告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規定,並根據18 U.S.C 第1350條的採納,本公司首席執行官詹姆斯·弗朗西斯特此作證:據我所知,一切屬實。
1. | 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並且 |
2. | 報告中包含的信息準確、全面地呈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
日期:2024年8月13日
/s/ 詹姆斯·弗朗西斯 | |
詹姆斯·弗朗西斯 | |
首席執行官 | |
簽名:/s/ Ian Le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