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致富金融管理者書面聲明
根據18 U.S.C.第1350條款
爲了遵守18 U.S.C. ss.1350的要求,我,Lm Funding America, Inc.(下稱「公司」)的董事長,特此證明,根據我所知,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公司第10-Q表格,於2024年8月14日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下稱「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並且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全面準確地呈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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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uce Rodg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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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魯斯·羅傑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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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執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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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s/ Ian Lee 2024年8月13日 |
已向Lm Funding America, Inc.提供了簽署的原件,並由Lm Funding America, Inc.保留,並根據需要提供給證券交易委員會或其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