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1 5 lmfa-ex32_1.htm EX-32.1 EX-32.1

附件32.1

 

致富金融管理者書面聲明

根據18 U.S.C.第1350條款

爲了遵守18 U.S.C. ss.1350的要求,我,Lm Funding America, Inc.(下稱「公司」)的董事長,特此證明,根據我所知,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公司第10-Q表格,於2024年8月14日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下稱「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並且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全面準確地呈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Bruce Rodgers

 

 

布魯斯·羅傑斯

 

 

首席執行官

 

 

簽名:/s/ Ian Lee

2024年8月13日

已向Lm Funding America, Inc.提供了簽署的原件,並由Lm Funding America, Inc.保留,並根據需要提供給證券交易委員會或其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