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1.1
首席执行官证明书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第302条
萨班斯-豪利法案(2002年)
我,查尔斯·P·费里,证明如下:
1. 我已审查过Duos Technologies Group, Inc.的季度报告10-Q表格;
根据我的知识,这份 季度报告不包含任何不真实的重大事实声明,也不遗漏在此季度报告所涵盖的期间内使这些声明不具误导性的必要重大事实。
3.根据我的知识,本季度报告中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反映了登记人的财务控件、运营结果和现金流量,符合本季度报告中所呈现的各个期间。
4. 注册人其他的 认证官与我负责为注册人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在交易所法令 规则13a-15(e)和15d-15(e)中定义)以及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如在交易所法令规则13a-15(f)和15d-15(f)中定义)并且已经:
a) | 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注册人以及其合并子公司相关的重要信息能够通过这些实体内部的其他人告知我们,特别是在本季报编制期间。 |
b) | 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财务报告内部控件的设计,以提供对财务报告可靠性和根据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准备基本报表的合理保证; |
c) | 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呈现了我们关于该报告所涵盖期间末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基于这样的评估; |
d) |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注册人在最近的财务季度内发生的任何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化,这些变化对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了重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 |
5. 登记人的其他 认证官员和我根据我们最近的评估,已向登记人的审计师和审计委员会 的董事会(或履行等同职能的人员)披露:
a) | 所有对内部控制设计或事件控件的重大缺陷,可能会对注册者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数据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并已向注册者的审计师识别出内部控制中的任何重大缺陷;并且 |
b) | 任何欺诈,无论是否重大,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注册人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员工。 |
日期:2024年8月13日 | 作者: | /s/ 查尔斯·P·费瑞 |
查尔斯·P·费瑞 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