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根據18 U.S.C. Section 1350的規定,聲明如下: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利法案》第906條的要求
根據1934年修訂後的證券交易法(「交易法」)第13a-14(b)條的規定,以及美國法典第18章第63條第1350節(18 U.S.C.第1350節)的規定,Reneo Pharmaceuticals, Inc.(「公司」)的總裁兼首席執行官Gregory J. Flesher以及公司的高級副總裁Jennifer P. Lam在此,各自鄭重聲明如下,據他或她所知:
日期:2024年8月13日 |
通過: |
/s/ Gregory J. Flesh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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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Gregory J. Flesh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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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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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s/ Ian Lee |
日期:2024年8月13日 |
通過: |
/s/ Jennifer P. L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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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Jennifer P. L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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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財務和行政高級副總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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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安金融及會計主管) |
此認證附隨於相關的季度報告,不被視爲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的文件,並不得納入公司根據1933年修訂版證券法或《證券交易法》提交的任何文件中(無論是在季度報告日期之前還是之後),不論這些文件中是否包含任何一般性納入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