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
證券交易委員會
華盛頓,特區。20549
安排 13D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
(第十修正案)*
Hyzon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人名稱)
A類普通股,每股面值 $0.0001。
(證券類別)
44951Y102
(CUSIP編號)
張馳
c/o HeartTag Ltd.
48 Toh Guan Road East
#05-124 企業中心
608586 新加坡。
(630) 457-8618
(收件人的姓名、地址和電話號碼)
Eric m. Hellige, Esq.
副本寄送至:
(收件人地址)
c/o Pryor Cashman LLP
7 Times Square, 40th樓層
紐約,紐約州10036
Tel: (212) 326-0846
2024年8月9日
(需要提交本聲明的事件的日期)
如果申請人以前曾按照13G表格提交過報告,並且因Rule 13d-1(e)、Rule 13d-1(f)或Rule 13d-1(g)而提交了本日程表,請勾選下面的方框☐。
本封面剩餘部分要求的信息不應視爲「已提交」,用於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8條的目的或受該法規下其他義務的約束,但應受到該法案的所有其他規定的約束(但請參閱註釋)。
1 | 報告人姓名
Horizon燃料電池科技有限公司(1) |
2 | 如果是一個集團的成員,請勾選適當的方框
(a) ☐ (b) ☐ |
3 | 僅限證券交易委員會使用
|
4 | 資金來源
OO |
5 | 如根據表格2(d)或2(e)規定要求披露法律訴訟,請勾選此框☐。
☐ |
6 | 公民身份或組織地點
新加坡共和國 |
個數 每個報告人持有的受益股份數量 有益的 擁有人: 每個 報告的 每個報告人持有的受益股份數量 隨同 |
7 | 唯一表決權
51,437,171股 (2) (3) |
8 | 共同 表決權
0 股份 | |
9 | 所有板塊 實際控制權
51,437,171 (2) (3) | |
10 | 所有板塊 共同控制權
0 股份 |
11 | 每個報告人實際擁有的總股數
51,437,171股 (2) (3) |
12 | 檢查 如果第11行的總金額不包括某些股份(請參見說明),請勾選該框。
☐ |
13 | 根據第11行的持股數量計算所代表類別的百分比
18.9% (4) |
14 | 報告人的種類
OO (5) |
(1) | Hymas Pte. Ltd.(「Hymas」)是Hyzon Motors Inc.(「公司」)類A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0.0001的股份的29,127,604人民幣股份的受益所有人。Hymas間接擁有75.83%的所有權,其中包括江蘇宏圖新能源技術有限公司,這是一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的公司(「JS Horizon」),以及燃料電池科技(香港)有限公司,這是一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成立的公司(「HFCt HK」)等附屬公司。Horizon由於擁有JS Horizon投票證券的61.86%所有權,JS Horizon擁有HFCt HK投票證券的100%所有權,HFCt HK擁有Hymas投票證券的100%所有權,最終有權選舉或委任Hymas的管理機構成員,從而指導Hymas的管理和政策。結果,Horizon對Hymas持有的公司證券具有投票和投資權。這些權利歸屬於Horizon的董事會。Horizon放棄對這些報告的證券的受益所有權,除了其在其中的金錢利益範圍內。 |
2
(2) | 包括公司的51,437,171股,但不包括17,956,042份贏利股份(該術語定義在某個業務合併協議和重組計劃中,日期爲2021年2月8日(「業務合併協議」),該協議由公司、DCRb Merger子公司和Hyzon Motors USA Inc.組成),這些股份可按照業務合併協議將贏利股份分配給符合條件的每個人(假定其他符合條件的公司股權持有人(該術語定義在業務合併協議中)未行使公司期權(該術語定義在業務合併協議中)或未獲得公司限制性股票單元(該術語定義在業務合併協議中), 該公司期權或限制性股票單元未被最終確定) 。根據業務合併協議,(i)如果在2026年7月16日之前,至少有30個連續交易日中有20個交易日的報告股價每股不少於18.00美元或公司完成一項交易,使得其股東有權獲得每股至少18.00美元的權利,則贏利股份的38.71%將可分配;(ii)如果在2026年7月16日之前,至少有30個連續交易日中有20個交易日的報告股價每股不少於20.00美元或公司完成一項交易,使得其股東有權獲得每股至少20.00美元的權利,則贏利股份的38.71%將可分配;(iii)如果在2026年7月16日之前,至少有30個連續交易日中有20個交易日的報告股價每股不少於35.00美元或公司完成一項交易,使得其股東有權獲得每股至少35.00美元的權利,則贏利股份的22.58%將可分配。 |
(3) | 包括(i)根據與Horizon的某些證券持有者簽訂的看漲期權協議所持有的22,206,799股股票;以及(ii)特定證券持有人所持有的旨在跟蹤股票的金融業績的一類追蹤股票所持有的102,768股股票(「t-Shares」),所有這些股票均已根據Horizon於2023年12月20日完成的重組出售。 |
(4) | 根據公司於2024年8月13日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的《第10-Q表格季度報告》,截至2024年8月2日,已發行和流通的股份數爲2,715,509,18股。 |
(5) | 一家根據新加坡共和國法律成立的按股份有限公司。 |
3
1 | 報告人姓名
Hymas Pte. Ltd.(1) |
2 | 如果是一個集團的成員,請勾選適當的方框
(a) ☐ (b) ☐ |
3 | 僅限證券交易委員會使用
|
4 | 所有基金類型來源
OO |
5 | 如根據2(d)或2(e)條目的規定需要揭露法律訴訟,請勾選複選框
☐ |
6 | 公民身份或組織地點
新加坡共和國 |
個數 每個報告人持有的受益股份數量 有益的 擁有人: 每個 報告的 每個報告人持有的受益股份數量 隨同 |
7 | 唯一表決權
29,127,604股(2) |
8 | 共同 表決權
0 股份 | |
9 | 所有板塊 實際控制權
29,127,604 (2) | |
10 | 所有板塊 共同控制權
0 股份 |
11 | 每個報告人實際擁有的總股數
29,127,604股(2) |
12 | 如果第11行中的總數不包括某些股份,請在此方框內打勾。 (請參閱說明)
☐ |
13 | 所佔股票總數的百分比(見第(11)行)
10.7% (3) |
14 | 報告人類型
OO(4) |
(1) | 請參閱腳註(1),了解Horizon所持有股份的表格說明。 |
(2) | 請參閱腳註(2),了解Horizon所持有股份的表格說明。 |
(3) | 根據公司於2024年8月13日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的《第10-Q表格季度報告》,截至2024年8月2日,已發行和流通的股份數爲2,715,509,18股。 |
(4) | 新加坡共和國有限股份公司。 |
4
1 | 報告人名稱
顧志軍(1) |
2 | 如果是集團成員請勾選適當的框
SEC 僅供使用 |
3 | 僅供SEC使用
|
4 | 所有基金類型的資金來源
OO |
5 | 如果根據d或e項目項披露法律訴訟,請選中複選框
☐ |
6 | 公民身份或組織地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 |
持有的受益股份數量 每個報告人持有的受益股份數量 有益的 擁有人 每個 報告的 每個報告人持有的受益股份數量 隨同 |
7 | 具有唯一投票權
10,765,658股(2) |
8 | 具有共同投票權
0股 | |
9 | 具有唯一處理權
10,765,658股(2) | |
10 | 具有共同處理權
0股 |
11 | 每位報告人受益擁有的合計數量
10,765,658股(2) |
12 | 如果第11行的彙總金額不包括某些股份,請勾選複選框(請參閱說明)
☐ |
13 | 第(11)列金額所代表的類別所佔的百分比。
3.9% (3) |
14 | 報告人類型
所在 |
(1) | 本報告涉及古先生的「退出備案」文件。 |
(2) | 包括2020年11月12日授予的希贊汽車股票激勵計劃(「計劃」)下行使的已授予的僱員期權可換股協議的5,537,500股。 |
(3) | 根據公司於2024年8月13日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的10-Q季度報告,股份發行數量爲2億7155萬4918股,再加上授予顧先生的已行權員工期權,共計5537500股。 |
5
項目 1. 證券和發行人。
本第十項修正案(「第十項修正案」)與Hyson Motors Inc. (該「公司」)每股面值爲0.0001美元的A類普通股(「股票」)有關。本來的13D表格於2021年9月21日提交,之後於2023年1月11日進行了第一次修訂,之後於2023年3月30日進行了第二次修訂,之後於2023年12月22日進行了第三次修訂,之後於2024年1月8日進行了第四次修訂,之後於2024年1月29日進行了第五次修訂,之後於2024年2月8日進行了第六次修訂,在2024年5月16日進行了第七次修訂,在2024年7月11日進行了第八次修訂,在2024年8月13日進行了第九次修訂。該公司的主要執行辦公室位於紐約州霍尼奧伊福爾斯Quaker Meeting House Road 475號。
項目2. 身份和背景。
(a) 本第十項修正案由Horizon Fuel Cell Technologies Pte. Ltd.、一家根據新加坡共和國法律設立的公司,Hymas Pte. Ltd.,一家根據新加坡共和國法律設立的公司,以及谷志軍先生聯合提交。通過其子公司間接擁有Hymas 75.83%的股權,Horizon可能被視爲對Hymas直接持有的公司證券擁有利益。除其資產權益以外,Horizon,Hymas和谷先生(統稱「報告人」)均否認在此報告中所述的證券的利益所有權。報告人的修訂聯合申報協議作爲陳列第4修正案提交。
(b) Horizon的地址爲48 Toh Guan Road East, #05-124 Enterprise Hub 608586,新加坡。
Hymas的地址爲c/o Horizon Fuel Cell Technologies Pte. Ltd.,48 Toh Guan Road East,#05-124 Enterprise Hub 608586,新加坡。
Gu先生的地址爲c/o Horizon Fuel Cell Technologies Pte. Ltd.,48 Toh Guan Road East,#05-124 Enterprise Hub 608586,新加坡。
(c)朱先生曾經是Horizon的主席和董事。
(d)-(e) 在此次申報日期前的五年中,報告人沒有(i)在刑事訴訟(不包括交通違規或類似輕罪)中被定罪,也沒有(ii)在有管轄權的法庭或行政機構的民事訴訟的當事方,並由於此類訴訟而受到禁令,禁止或命令履行聯邦或州證券法或發現存在任何與此類法律相關的違規行爲。
(f) 顧先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ITEm 3. 資金來源和數額或其他對價。
報告人最初收到的原始13D表格中報告的股票是由企業合併協議描述的交易結果。除了某些報告人在重組方面支付的某些名義對價外,報告人沒有支付任何資金或其他對價以收購此處報告的證券。
ITEm 4. 交易目的。
報告人提交第十項修正案,報告報告人已出售股份,並報告顧先生不再是報告人。
從時間上看,報告人可能通過購買或其他方式,包括在市場上每次購買公司股票,以及在公司確認朱先生有資格獲得的未來股票補償獎勵中收到的股票期權和受限股票單元等方式,獲得公司的附屬證券的實際擁有權。此外,報告人可能隨時出售其實際擁有的公司證券或其部分股權。
除上述情況外,報告人沒有任何與展示13D表格的條款(a)到(j)有關的計劃或建議。
6
ITEm 5. 對發行人證券的利益。
本申請書中所使用的百分比是根據截至2024年8月2日爲止已發行和流通的股份數量271,550,918股(報告載於公司提交給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10-Q表格季度報告中),以及顧先生權益計算中,根據計劃授予給顧先生的優先員工股票期權行權後可發行的5,537,500股股票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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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受益擁有的股票總數:51,437,171股(包括Hymas擁有的29,127,604股)百分比:18.9%。 |
(b) | 該人擁有的股票數量爲: |
(i) | 唯一投票權或指定投票權:51,437,171 |
(ii) | 擁有投票或指示投票的共同權力:0 |
(iii) | 擁有或指導處理的唯一權利:51,437,171 |
(iv) | 共同行使處置或指導處置權力:0 |
(c) | 過去六十天內完成的交易: |
除了參照第四修正案和第五修正案的交易外,在過去的六十天內,報告人沒有收購或處置任何股份。
(d) | 分紅派息或銷售收益的權利:無。 |
(e) | 截至第十次修改提交日期,顧先生不再是持有五個百分點或更多股份的受益所有人。因此,本第十次修改構成了顧先生的「退出申報」文件。 |
海默斯
(a) | 實際持有的股票總數: |
百分比:10.7%
(b) | 該人擁有的股票數量爲: |
(i) | 擁有投票或直接指示投票的唯一權力:29,127,604 |
(ii) | 擁有投票或指示投票的共同權力:0 |
(iii) | 擁有或直接掌控處置權:29,127,604 |
(iv) | 共同行使處置或指導處置權力:0 |
(c) | 過去六十天內進行的交易: |
除了參照第四修正案和第五修正案的交易外,在過去的六十天內,報告人沒有收購或處置任何股份。
(d) | 分紅派息或銷售收益的權利:無。 |
(e) | 不適用。 |
7
志軍「喬治」古
(a) | 受益所有的股票總數:百分比:3.9% |
(b) | 該人擁有的股票數量爲: |
(i) | 獨自有權投票或指揮投票:10,765,658 |
(ii) | 擁有投票或指示投票的共同權力:0 |
(iii) | 獨立支配權或指導支配權:10,765,658 |
(iv) | 共同行使處置或指導處置權力:0 |
(c) | 過去六十天內進行的交易: |
除了第四修正案描述的交易外,報告人在過去六十天內沒有收購或出售任何股份。
(d) | 分紅派息或銷售收益的權利:無。 |
(e) | 不適用。 |
第6項 對於發行人證券的合同、安排、理解或關係。
2024年4月24日,Hymas和Hymas Technologies Limited,一家英屬維爾京群島的商業公司及Hymas的全資子公司(「Hymas Technologies Limited」),簽訂了一份轉讓協議(「轉讓協議」),根據該協議,Hymas同意將持有2088209股的名義所有權轉讓給Hymas Technologies Limited。作爲Hymas Technologies Limited的唯一股東,Hymas仍然是由Hymas Technologies Limited名義持有的任何股票的實際所有人。轉讓協議作爲第10萬億展示文件提交。該第七修正案。
2024年5月1日,Hymas Technologies Limited和Theodore H. Swindells(「被提名人」)簽訂了一份被提名人協議(「被提名人協議」),根據該協議,Hymas Technologies Limited同意將持有245萬股的名義所有權(「被提名人股票」)轉讓給被提名人,被提名人同意代表Hymas Technologies Limited出售這些被提名人股票。作爲Hymas Technologies Limited的唯一股東,Hymas仍然是由被提名人名義持有的任何被提名人股票的實際所有人。該被提名人協議作爲第11萬億展示文件提交。第七修正案。
2024年6月26日,公司根據《招股說明書》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了招股書。根據《招股說明書》,海馬斯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19620185股股票可以出售。2024年8月9日,海馬斯科技有限公司出售了1352927股股票;2024年8月12日,海馬斯科技有限公司出售了1411049股股票。
除本第十修正案規定外,據報告人最好的知識,未有該公司證券方面關於上述人員之間或該人員與他人之間(合法或其他)的其他合同、安排、理解或關係,包括但不限於該公司的任何證券的轉讓或表決、合資企業、貸款或期權安排、看跌或看漲、擔保或利潤、利潤或虧損的分配,或提供或未提供委託書,或對給另一個人對公司證券行使表決權的抵押或可能性等情況。
第7項 必須提交爲展品的材料。
8
簽名
經過合理的調查,據我所知和相信,本聲明中所載的信息真實、完整和正確。
地平線燃料電池科技私人有限公司。 | ||
日期:2024年8月13日 | 通過: | /s/ 張馳 |
姓名:Luisa Ingargiola | 張馳 | |
標題: | 首席執行官 | |
Hymas Pte. Ltd. | ||
日期:2024年8月13日 | 通過: | /s/ Theodore H. Swindells |
姓名: | 西溫德爾斯。 | |
標題: | 董事 |
顧志軍。 | ||
日期:2024年8月13日 | 通過: | /s/ 朱君谷 |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