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1
展品31.1
證明
《證券交易法》第13a-14(a)條和第15d-14(a)條規定,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302條通過的其他規定
我,威廉·杜克(William Duke Jr.),宣誓:
1.我已經審查了Invivyd公司的10-Q表格季度報告;
2.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充分、真實反映了本報告中所列舉的期間內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3.本註冊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會負責建立和維護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e)和15d-15(e)所定義)並且已經:
4.我負責建立和維護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按照《交易所法規》13a-15(e)和15d-15(e)的定義)以及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按照《交易所法規》13a-15(f)和15d-15(f)的定義)並已:
(a)設計了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的監督下導致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註冊公司和其一體化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由這些實體內部的其他人員知曉,特別是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
(b)已設計這樣的內部控制制度以提供合理保證財務報告可靠並按照普遍會計準則爲外部目的編制財務報表;
(c)根據此評估的有效性,本報告陳述了我的結論,即關於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在該報告所涵蓋的期末基礎上進行了評估;
(d)在本報告中披露了本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發生的任何變化,這種變化在本註冊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內有重大影響,或者有可能對本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並且
5.根據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我已向公司稽覈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相應職能的人員)披露:
(a)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中存在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這種缺陷和弱點有可能對本註冊人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並且
(b)有關本註冊人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在試圖影響本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方面有重要作用的欺詐問題已在本登記人的最新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評估中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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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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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 |
/s/ 威廉·杜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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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杜克,小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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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富金融(臨時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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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執行官,首席財務官和首席會計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