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证明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所采纳的做法,18 U.S.C.第1350节说明:
根据采用的方法,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关于人工智能运输收购公司(AI Transportation Acquisition corp.)截至2024年6月30日季度结束的第10-Q表格联合提交的,根据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报告,我,公司首席执行官陈永金,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所采纳的18 U.S.C. §1350规定,作出以下认证:
1. | 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修正版的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并且 | |
2. | 据我所知,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地展示了公司截至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
日期:2024年8月14日 | 通过: | Yongjin Chen |
名称: | 陈永进 | |
职称: | 首席执行官兼董事长 | |
签名:/s/ Ian Le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