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2 5 ex32-2.htm

 

附件32.2

 

證明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所採納的做法,18 U.S.C.第1350節說明:

根據採用的方法,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關於AI運輸收購公司的第二季度10-Q表格(以下簡稱「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季度結束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的報告,我,公司首席財務官Yun Wu,根據《18 U.S.C. §1350》,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節的規定,作出以下證明:

 

  1. 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修正版的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並且
     
  2. 據我所知,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地展示了公司截至報告期內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日期:2024年8月14日 簽字人: 雲霧
    雲霧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官
    (財務總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