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3 june30202410qex312.htm EX-31.2 Document

展覽 31.2

認證
 
我,Christina L. Maier,證明:
 
1.我已經審閱了卡弗銀行公司提交的10-Q季度報告;

2.在我所知情的範圍內,根據製作該報告時的情況,在該報告所涵蓋的期間內,本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遺漏必要的實質性事實而導致上述陳述在的情況下,對期間所述事項具有誤導性;

3.在我所知情的範圍內,本報告中所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已充分真實地反映了所述期間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營業成果和現金流量;

4.註冊機構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據《交易所法案》第13a-15(e)和15d-15(e)條)以及財務報告制度(根據《交易所法案》第13a-15(f)和15d-15(f)條)並做好審核工作。
a。設計將謝公司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信息,通過其他人在編制本報告期間內向我們披露的披露控制和程序;

我們將附件1「比較的特徵」與附件A上顯示在最終數據文件上的對應信息上的更新後的數據文件進行比較,發現該信息一致。設計了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促使這些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設計以依據普遍公認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可靠地報告財務情況和編制財務報表,以提供合理的保證;

c.評估了註冊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此評估在本報告中呈現了有關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結論,該結論基於此報告所涵蓋的期間的結論。

d.在本報告中披露在註冊人最近財政季度(年度報告的情況下,註冊人的第四個財政季度)中發生的任何對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了重大影響,或者可能對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的變化;並

5.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登記人的其他證明人員和我已向登記人的核數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擔任類似職能的人員)披露:

a。涉及管理或其他在註冊人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中具有重要作用的員工的任何欺詐行爲,無論是否構成重大欺詐行爲,我都已經披露。

我們將附件1「比較的特徵」與附件A上顯示在最終數據文件上的對應信息上的更新後的數據文件進行比較,發現該信息一致。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公司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中起重要作用的僱員的欺詐行爲,無論是否涉及重大事項。

 
日期:2024年8月14日/s/ Christina L. Maier
Christina L. Maier
首席財務官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
首席會計師和信安金融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