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 31.1
根據規則13a-14(a)和15d-14(a)的認證
根據修正的美國證券交易法1934年
我,CEA Industries Inc.的首席執行官Anthony k. McDonald在此證明:
1. 我已經審閱了CEA Industries Inc.截至2024年6月30日季度報告的10-Q表格;
2. 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遺漏必要材料,以使所述陳述不會因發佈業務時的情況而變得誤導,在覆蓋本報告的時間內;
3. 根據我的知識,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以及本報告中提供的時段內竭力反映了報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4.我和註冊者的其他覈准官員共同負責建立和維持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定義見於交易所法規13a-15(e)和15d-15(e))以及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定義見於交易所法規13a-15(f)和15d-15(f))。
(a) 我們設計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程序的設計,以確保有關登記者(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通過這些實體中的其他人向我們了解,特別是在編制本報告的期間;
(b) 我們設計或指導設計了這種內部控制, 以便向外部提供財務報表和基本報表,併爲此提供合理保證, 合乎一般會計原則;
(c) 對註冊者的披露控制與程序的有效性進行了評估,並在本報告中根據該評估,呈報了期末的的披露控制與程序的有效性結論;
(d) 在本報告中未披露在報告期內(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應爲註冊人的第四個財季)發生過對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具有重大影響或合理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任何內部控制變化。
5.本公司的另一認證官員和我根據我們最新的內部控制評估,向公司的核數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同等職能的人員)披露了: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內部控制設計或運作中的重要弱點,這些缺陷或弱點可能會對註冊者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和
任何管理層或其他在註冊公司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中具有重要作用的員工涉及的不論大小的欺詐行爲都需披露。
日期 2024年8月14日。
通過: | /s/Anthony K. McDonald | |
Anthony K. McDonald, | ||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