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31.1
首席執行官證明書 根據
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條款
我,張芬,證明:
1. | 我已查閱了Eureka Acquisition corp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10-Q表格報告。 |
2. | 根據我的知識,此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陳述的實質事實或忽略陳述實質事實的必要性,以便在進行陳述的情況下,就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不對該陳述提出誤導; |
3. | 根據我的知識,此報告中所包含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逐項地、真實地呈現了登記人的財務狀況、營業成果和現金流量,對於此報告中所呈現的期間或為此期間,無可挑剔地展示。 |
4. | 本公司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第13a-15(e)和15d-15(e)條例中所定義)和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所法》第13a-15(f)和15d-15(f)條例所定義)以及該公司已經: |
a) | 我們根據監督下設計了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式,或導致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式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以確保與登記人有關的重要資訊,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由這些實體內的他人向我們知悉,尤其是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 |
b) | 我們設計了這樣的內部控制,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內部控制,以提供合理的保證,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以及根據普遍公認的會計原則為外部目的編制財務報表。 |
c) | 評估了申報人的信息披露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評估結果彙報了我們對該信息披露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在此報告所涵蓋的期間結束時。 |
d) | 本報告中披露了,在最近的財政季度內,有任何對務必會,或有可能會,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有重大影響的条款进行了修改。 |
5. | 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註冊申報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已向註冊申報人的稽核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履行同等職能的人)進行披露: |
a) | 所有重大缺陷以及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的重要弱点,可能会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
b) |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申報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擔任重要角色的員工的欺詐行為,無論其重要與否。 |
日期:2024年8月14日 | 作者: | |
張芬 | ||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