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1 2 ex_711663.htm EXHIBIT 31.1 ex_711663.htm

 

附錄31.1

 

根據《薩班斯-奧克利法案》第302條和證券交易所1934年法案13A-14和15D-14規定,特此證明由首席執行官認證

根據13A-14和15D-14條規定

證券交易所法案

 

我,Stewart Wang,證明:

 

1. 我已經審查了Taitron Components Incorporated的10-Q季度報告;

 

2.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不包含任何關於重大事實的不實陳述或遺漏未能在制訂陳述時必需的重大事實,並且在所涉及期間,根據當時的情況,所作的陳述沒有誤導性;

 

3.基於我的知識,本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完整、真實地反映了登記者在本報告中呈現的時期內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4. 公司的其他負責認證的官員和我負責設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據《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e)和15d-15(e)定義)以及財務報表內部控制(根據《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f)和15d-15(f)定義)並已做到了:

 

a.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與登記人有關的重要信息通過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向我們知曉,尤其是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

 

b.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內部控制,或引起了這樣的內部控制的設計,以便提供合理保證,以符合通用會計原則,對於外部目的的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財務報表的編制;

 

c. 評估了申報人的信息披露與程序控制的有效性,並根據這份報告對信息披露與程序控制的有效性進行了評價,評價基於對報告期末的評估結果;

 

d.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註冊人在最近財務季度(年報的情況下爲註冊人的第四財務季度)內發生的重大影響或有可能重大影響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任何變化;

 

5. 其他認證主管和我已經披露,根據我們對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註冊人的核數師和註冊人的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相同職能的人員)披露了以下內容: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設計或操作的實質性缺陷,如果有可能會對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響;和

 

b. 任何詐騙行爲,無論大小,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公司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中起重要作用的員工。

 

日期:2024年8月14日

     
   

/s/ Stewart Wang                                    

Stewart Wang

首席執行官和總裁。

簽名:/s/ Ian L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