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1 4 ex32-1.htm

 

32.1展品

 

根據美國《證券法》第18條1350節認證書

18 美國法典第 1350 節,

根據致富金融(臨時代碼)第906條的規定通過採納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第節規定的部分

 

就該公司於2024年6月30日截止的第二季度10-Q表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報告」)提交記錄,本人謹代表該公司並於下列日期簽署,特此根據《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所採納的美國法典第18節1350條予以證明,就本人所知:

 

  1. 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規定;並
  2. 本報告中所含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正確反映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2024年8月14日  
 
  Mark Buckley
  首席執行官
  (首席執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