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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 31.1

 

首席執行官證書

根據302條款

 

我,張喆,證明:

 

1. 我已經審閱了Alpha Star Acquisition Corporation的第10-Q表格季度報告;

 

2. 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遺漏必要材料,以使所述陳述不會因發佈業務時的情況而變得誤導,在覆蓋本報告的時間內;

 

3.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以所有控件的相關方面公平地表現出登記者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情況,以及所報道的期間;

 

4. 註冊機構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與程序 (如交易所法規13a-15(e)和15d-15(e)中定義的那樣) 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 (如交易所法規13a-15(f)和15d-15(f)中定義的那樣),並確實存在於註冊機構中:

 

  a.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導致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被設計,以確保涉及登記機關,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由這些實體中的其他人向我們知道,特別是在編制本報告的期間;
     
  b. 根據我們的監督,設計或導致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以便爲外部用途按照通用會計準則提供財務報告和財務報表的可靠性有合理保證;
     
  c. 根據此次評估,我們在本報告中呈現了關於註冊機構信息披露控制和流程有效性的結論,並基於此次評估在本報告期末評估前述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
     
  d. 本報告披露了在報告期內(對於年度報告而言,是註冊報告人的第四財季),在註冊報告人的內部控制制度發生的、對註冊報告人的內部控制制度具有實質性影響或有合理可能具有實質性影響的任何變化。

 

5. 根據我們最近一次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評估,該註冊機構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已向註冊機構的核數師和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相同職能的人員)披露:

 

  a. 所有板塊 所有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或運作有重大缺陷和實質性缺陷,並且對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有合理可能不利影響的內容;
     
  b. 無論是否重要,任何牽涉到管理層或其他在登記機構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僱員的欺詐行爲。

 

日期:2024年8月14日 通過: / s / Zhe Zhang
    張喆
    首席執行官兼董事長
    (首席執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