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32.2
证书
信安金融财务主管
根据
18 U.S.C. 第1350条,
根据所采用的
2002年萨班尼-豪利法案第906条款
就季度报告表格而言 10-Q 根据控制项,豪利收购公司1(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季度报告,根据本日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报告》,我,公司的致富金融(临时代码)主管奥利弗·马特洛克,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采纳的18 U.S.C.第1350条进行证明,据我所知:
1. | 报告完全遵守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案第13(a)或15(d)条要求;且 |
2. | 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正确呈现了公司截至报告期的财务控制项和经营成果。 |
日期:2024年8月14日 | 作者: | /s/ 奥利弗·马特洛克 | ||||
奥利弗·马特洛克 | ||||||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 | ||||||
(信安金融主要财务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