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31.1
首席执行长认证
根据2002年萨班尼斯-豪利法案的302条款。
我,Justin Young,证明:
1. | 我已审阅VS Trust和每个所有基金类型的第10-Q表格。 |
2. | 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没有包含任何虚假的重大事实陈述或者忽略陈述必要的重大事实,使得这些陈述在发出它们的情况下,对本报告涵盖的期间并不具有误导性; |
3. | 基于我的知识,基本报表和此报告中包含的其他财务信息,如实地展示了申报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对所述报告期份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都已合理呈现; |
4. | 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持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第13a-15(e)和15d-15(e)条款中所定义的那样)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所法案》第13a-15(f)和15d-15(f)条款中所定义的那样)并且已经: |
(a) | 按照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此类披露控制和流程或促使该类披露控制和流程的设计,以确保涉及登记人的重大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告知我们,特别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 |
(b) |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或导致设计这种内部控制,以便能够在符合普遍公认会计准则的情况下,为外部目的准备财务报表并提供合理保证关于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
(c) | 根据该评估,评估了被登记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并在本报告中呈现了我们对这种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涵盖期的结束时,基于该评估; |
(d) | 本报告中披露了公司在最近的财年度第四季度(年度报告的情况下)内部财务控制发生的任何变化,且该变化对内部财务控制或可能对内部财务控制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
5. | 根据我们最近的评估,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人员和我已经披露 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向注册人的核数师和注册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审计委员会 董事(或执行同等职能的人): |
(a) | 所有重大缺陷和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的实质缺陷,合理可能对登记机构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和 |
(b) | 任何欺诈行为,不论其是否具有实质性,只要涉及到管理层或其他在登记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具有重要作用的员工。 |
日期:2024年8月14日 | 作者: | /s/ Justin Young |
名称: | Justin Young | |
职称: | 主要执行官 VS 信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