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31.2
負責財務的主管的認證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條
我,Justin Young,證明:
1. | 我已審閱VS Trust和每個所有基金類型的第10-Q表格。 |
2. | 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沒有包含任何虛假的重大事實陳述或者忽略陳述必要的重大事實,使得這些陳述在發出它們的情況下,對本報告涵蓋的期間並不具有誤導性; |
3. | 基於我的知識,基本報表和此報告中包含的其他財務信息,如實地展示了申報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對所述報告期份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影響都已合理呈現; |
4. | 公司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持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第13a-15(e)和15d-15(e)條款中所定義的那樣)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所法案》第13a-15(f)和15d-15(f)條款中所定義的那樣)並且已經: |
(a) | 按照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此類披露控制和流程或促使該類披露控制和流程的設計,以確保涉及登記人的重大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由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告知我們,特別是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 |
(b) |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或導致設計這種內部控制,以便能夠在符合普遍公認會計準則的情況下,為外部目的準備財務報表並提供合理保證關於財務報告的可靠性。 |
(c) | 根據該評估,評估了被登記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並在本報告中呈現了我們對這種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涵蓋期的結束時,基於該評估; |
(d) | 本報告中披露了公司在最近的財年度第四季度(年度報告的情況下)內部財務控制發生的任何變化,且該變化對內部財務控制或可能對內部財務控制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 |
5. | 根據我們最近一次內部財務控制評估,公司的另一名認證負責人和我已向公司的審計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履行相等職能的人)進行了披露: |
(a) | 所有重大缺陷和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中的實質缺陷,合理可能對登記機構記錄、處理、匯總和報告財務信息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和 |
(b) | 任何欺詐行為,不論其是否具有實質性,只要涉及到管理層或其他在登記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具有重要作用的員工。 |
日期:2024年8月14日 | 作者: | /s/ Justin Young |
名稱: | Justin Young | |
職稱: | 信安金融
和會計主管 VS trus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