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2
证明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的第906章节
我,赵子豪,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和美国《刑法》第1350条作出如下保证:
1. | GD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30日结束的季度内提交的10-Q表格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U.S.C. 7800万或78o(d))第13节(a)或15节(d)的要求。 |
2. | 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展示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 |
日期:2024年8月14日 | 通过: | /s/赵子豪 |
Zihao Zhao | ||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 | ||
(信安金融公司财务总监和首席会计师) |
上述证明仅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节(第1350节(a)和(b),第18章第63条,美国法典)提供,不作为单独披露文件的一部分进行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