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證明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的第906章節
本人王小建,依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18 U.S.C.第1350條作證:
1. | GD文化集團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季度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款(U.S.C.7800萬或78o(d))的要求;且 |
2. | 報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展示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運營結果。 |
日期:2024年8月14日 | 通過: | / s / Aaron Sullivan肖建旺 |
肖建旺 | ||
首席執行官、總裁和董事長 | ||
董事會主席 | ||
簽名:/s/ Ian Lee |
上述證明僅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節(第1350節(a)和(b),第18章第63條,美國法典)提供,不作爲單獨披露文件的一部分進行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