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AR集團及其子公司
附錄31.1
執行總裁根據認證
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302節
我,邁克爾·R·馬塔庫納斯,證明:
1. 我已經審閱了SPAR Group, Inc.截至2024年6月30日三個月期末的10-Q季度報告;
2.據我所知,本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遺漏必要的重要事實,以在製作這些陳述的情況下使這些陳述不具有誤導性,涉及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
3. 根據我的了解,基本報表和本報告中包含的其他財務信息,充分準確地反映了在本報告中呈現的期間內,註冊者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4. 其他的認證主管和我負責爲註冊人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e)和15d-15(e)中所定義)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f)和15d-15(f)中所定義),並且已經:
(a) 設計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們監督下導致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關於註冊人,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在這份報告編制期間由這些實體內其他人員通知我們;
(b)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內部控制以提供合理保證,確保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根據一般會計原則編制基本報表,以用於外部目的。
(c) 評估了註冊者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就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截至本報告期末基於上述評估,提出我們的結論;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註冊人最近的財務季度內(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註冊人的第四個財務季度)發生的對註冊人的內部財務控制產生重大影響或有可能重大影響的變化;
5. 其他負責認證的高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registrant的核數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相應職能的人)披露了。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設計或操作有實質性影響的弱點,這些弱點可能會對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和
(b)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註冊人內部對財務報告的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員工的欺詐行爲,不論其是否涉及重大事項。
日期:2024年[ ]月 |
Michael R. Matacunas 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
示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