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我已审阅百老汇金融公司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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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据我所知,本报告不包含任何不实陈述或遗漏必要的重大事实陈述,以使根据制作该等陈述时的情况,在本报告所涵盖期间内,该等陈述不具有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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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据我所知,本报告所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如实呈现了登记人截至本报告日期及该报告所呈现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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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登记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项和程序(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定义)和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按照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f)和15d-15(f)定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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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设计这些揭露控制项和程序,或要求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这些揭露控制项和程序,以确保与登记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在此报告准备期间被这些实体中的其他人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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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根据普遍公认的会计原则,精心设计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在我们监督下设计了这种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以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及按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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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根据这份报告,评估了登记者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就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截至这份报告所覆盖的期间结束时,根据该评估,提出了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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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登记者最近财政季度内发生的登记者的资金报告内部控制变化(对于年报而言为登记者的第四财政季度),这些变化已对登记者的资金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对登记者的资金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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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登记者的其他证明官员和我已根据对最近的内部控制评估,披露给登记者的稽核员以及登记者的董事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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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所有重大缺陷和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中的重大弱点,都有可能对登记者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均已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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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任何与管理层或其他在登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员工有关的欺诈行为,不论其重要程度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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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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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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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Brian Argre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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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an Argre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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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执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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