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我已审阅百老汇金融公司的第10-Q表格季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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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并未包含任何不实陈述或遗漏对于本报告所涵盖期间,基于制定该等
陈述的情况下,使陈述变得具误导性的重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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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所包含的资金报表和
其他财务资讯,对于本报告涵盖期间内的登记者的财务状况、营业成果和现金流量,均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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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登记者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换法》第13a-15(e)和15d-15(e)条所定义的)和内部
控制的财务报告(如《交换法》第13a-15(f)和15d-15(f)条所定义的)为登记者并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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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设计这些揭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监督下导致这些揭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涉及登记者的重要资讯,包括
其合并附属机构,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员在编制本报告期间使我们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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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导致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便依据普遍公认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准备财务报告,并提供合理的保证,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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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根据该评估,评估了登记申请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并在本报告中阐述了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效力的结论,根据上述评估的周期结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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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登记申请人内部财务报告在注册申请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在年度报告中,是指注册申请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发生的任何变化,该变化对登记申请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构成重大影响,或者有合理可能构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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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根据我们最新对内部财务报告的评估,登记申请人的其他核证主管和我已向登记申请人的稽核员和董事会(或执行相等功能的人员)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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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所有重大的缺陷和内部财务报告设计或运作中可能对登记申请人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缺陷和实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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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任何与管理层或其他在登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员工有关的欺诈行为,不论其重要程度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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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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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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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萨克·易卜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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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克·易卜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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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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