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31.2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主管財務證明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案的第13a-14(a)條及第15d-14(a)條,我,Edward Lifshitz 證明: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條所通過的措施
我,Edward Lifshitz,證明:
1. | 我已審查了Melar Acquisition Corp.的第十大表格季度報告。 |
2. | 依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含任何不實之陳述或者遺漏任何必要之事實,以使上述陳述在其作出時不論當時情況如何,對本報告所涵蓋之時期而言不具有誤導性; |
3. | 根據我的了解,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合理地呈現了在此報告中所呈現的期間,發行人資金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所有內容; |
4. | 我和申報人的其他證明人應對建立和維護對申報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負責(根據交易所法規則13a-15(e)和15d-15(e)的定義),並且已經: |
a) | 在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導致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被設計,以確保與登記人有關的重要信息通過其他實體在我們之間得以知曉,特別是在編制本報告的期間; |
b) | (根據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發布號33-8238/34-47986和33-8392/34-49313的規定,本段文字被省略); |
c) | 根據此次評估,我們對報告期結束時的申報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做出了評估,並在本報告中呈現了我們對申報控制和程序效力的結論。 |
d) | 在本報告中公開註冊人的最近財務季度內(對於年度報告,為註冊人的第四個財務季度)所發生的影響公司財務內部控制的內部控制變化,並且該變化具有實質性影響或合理可能對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實質性影響; |
5. | 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註冊商的另一名認證官員和我已向註冊商的審計師和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具有相等職能的人)進行了披露: |
a) | 所有重大缺陷和在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上的實質弱點,這些缺陷和弱點可能對登記商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負面影響;和 |
b) | 任何與管理層或其他在登記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員工有關的欺詐行為,不論其重要程度為何。 |
日期:2024年8月1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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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dward Lifshitz |
| Edward Lifshitz |
|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 |
| (信安金融主要財務負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