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32.2
信安金融首席財務官根據規定現證明
18 U.S.C. 第1350條,
根據採用的方式採納
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
與Melar Acquisition Corp. I(以下簡稱“公司”)季度報告10-Q相關,報告截至2024年6月30日 ,根據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日期(以下簡稱“報告 ”),我,Edward Lifshitz,公司首席財務官,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的18 U.S.C. § 1350和根據 § 906採納,證明在我的知識範圍內:
1. | 本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節的要求。 |
2. | 報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方面均公正呈現了公司在報告所覆蓋的期間內的財務狀況和業績。 |
日期:2024年8月14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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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s/ Edward Lifshitz |
| | Edward Lifshitz |
| |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 |
| | (信安金融主要財務負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