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示31.1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条,首席执行官的认证
我,戴维·曼,证明:
1. | 本人已审阅富兰克林坦普顿控股信托(以下简称“信托”或“申报人”)提交的本季度报告书, 10-Q 根据所述报告书,对于信托的财政状况、业绩和现金流,本人证明全面准确地呈现了相关数据,申报人编制了本报告书中所陈述的各项声明,在当时的情况下,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者遗漏重要事实,使相关声明产生误导的情况。 |
2. | 本人根据所知,在本报告书中所刊载的财务报表和财务资讯,全面且公正地本著真诚和诚信的态度,呈现了申报人和其所属附属公司的财务状况、业绩和现金流,同时具有完整的相关信息,并且与申报人在这3个月内的估计报告整合一致。 |
3. | 申报人本人的其他认证负责人和本人一起,负责建立和维护证券市场披露管制控制项目(如美国证券交易法13a-15(b)项),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如美国证券交易法13a-15(f)项和13b2-1项), |
4. | 根据我们的监督或指导,设计了这些控制项目和制度,以确保这些实体的相关人员在准备本报告书期间,将有关申报人包括其合并附属公司的重要信息告知我们。 13a-15(e)下交易所法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该标记的定义),并且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是有效的。公司在公司的管理监督下进行了评估,并将继续进行评估,评估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和运作是否符合第13a-15(b)的应用程式的要求。 和 15d-15(e)) 根据我们的监督或指导,设计了这些资源控制和制度,或者要求根据我们的监督或指导,进行了相应的资源控制和制度设计,以为编制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保证其符合普遍公认的会计原则。 15d-15(f)) 对于注册人,我们已经: |
(a) | 在评估了申报人的相应资源控制和制度的有效性后,我们将根据这项评估,报告本期资源披露控制项目和制度的有效性。 |
(b) | 在本报告书中指出了申报人上一个财政季度中发生的申报人内部资源披露管制控制项目和制度的相关变化(对于年报,这是指申报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这些变化引起了或者有可能引起申报人内部资源披露管制控制项目和制度的重大影响。 |
(c) | 根据这项评估,申报人本人的其他认证负责人和本人一同报告了对资源披露管制控制项目和制度的有效性的检查结果,概述了本报告书之期末的控制结论。 |
(d) | 在申报人最近一次资源披露管制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估中,申报人本人的其他认证负责人和本人向申报人的审查会计师和审计委员会(或者履行同等职能的人)披露了申报人的内部资源披露管制重大缺陷和实质性缺陷,这些缺陷可能会对申报人的记录、处理、概述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
5. | 申报人本人的其他认证负责人和本人已披露了申报人最近一次内部资源披露管制内部控制评估的结果,向申报人的审计师和审计委员会(或者履行相等职能的人士)披露了所有具有相当重要性和实质性缺陷的详细信息,这些缺陷可能会对申报人的记录、处理、概述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
(a) | 我们一同披露,关于申报人的内部资源披露管制控制项目和制度的有效性的最近一次评估,还有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申报人内部资源披露管制控制项目和制度中起重要作用的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其是否属实或对申报人内部资源披露管制和内部控制制度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已经列入本报告中。 |
(b) | /s/戴维·曼 |
作者: | 戴维·曼* | |
(作为首席执行官) | ||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
申报人是一个信托,因此在本人作为Franklin Holding LLC(申报人的赞助人)的官员的身份下签署。 |
日期:2024年8月14日
* | 登记者为信托,签署人以Franklin Holdings,LLC护照的提供人身份签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