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示31.1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條,首席執行官的認證
我,戴維·曼,證明:
1. | 本人已審閱富蘭克林坦普頓控股信託(以下簡稱“信託”或“申報人”)提交的本季度報告書, 10-Q 根據所述報告書,對於信託的財政狀況、業績和現金流,本人證明全面准確地呈現了相關數據,申報人編製了本報告書中所陳述的各項聲明,在當時的情況下,不存在任何虛假陳述或者遺漏重要事實,使相關聲明產生誤導的情況。 |
2. | 本人根據所知,在本報告書中所刊載的財務報表和財務資訊,全面且公正地本著真誠和誠信的態度,呈現了申報人和其所屬附屬公司的財務狀況、業績和現金流,同時具有完整的相關信息,並且與申報人在這3個月內的估計報告整合一致。 |
3. | 申報人本人的其他認證負責人和本人一起,負責建立和維護證券市場披露管制控制項目(如美國證券交易法13a-15(b)項),以及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制度(如美國證券交易法13a-15(f)項和13b2-1項), |
4. | 根據我們的監督或指導,設計了這些控制項目和制度,以確保這些實體的相關人員在準備本報告書期間,將有關申報人包括其合併附屬公司的重要信息告知我們。 13a-15(e)下交易所法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該標記的定義),並且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是有效的。公司在公司的管理監督下進行了評估,並將繼續進行評估,評估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和運作是否符合第13a-15(b)的應用程式的要求。 和 15d-15(e)) 根據我們的監督或指導,設計了這些資源控制和制度,或者要求根據我們的監督或指導,進行了相應的資源控制和制度設計,以为編製財務報告和財務報表提供合理的保證,保证其符合普遍公认的會計原則。 15d-15(f)) 對於註冊人,我們已經: |
(a) | 在評估了申報人的相應資源控制和制度的有效性后,我們將根據這項評估,報告本期資源披露控制項目和制度的有效性。 |
(b) | 在本報告書中指出了申報人上一個財政季度中發生的申報人內部資源披露管制控制項目和制度的相關變化(對於年報,這是指申報人的第四個財政季度);這些變化引起了或者有可能引起申報人內部資源披露管制控制項目和制度的重大影響。 |
(c) | 根據這項評估,申報人本人的其他認證負責人和本人一同報告了對資源披露管制控制項目和制度的有效性的檢查結果,概述了本報告書之期末的控制結論。 |
(d) | 在申報人最近一次資源披露管制內部控制制度的評估中,申報人本人的其他認證負責人和本人向申報人的審查會計師和審計委員會(或者履行同等職能的人)披露了申報人的內部資源披露管制重大缺陷和實質性缺陷,這些缺陷可能會對申報人的記錄、處理、概述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響; |
5. | 申報人本人的其他認證負責人和本人已披露了申報人最近一次內部資源披露管制內部控制評估的結果,向申報人的審計師和審計委員會(或者履行相等職能的人士)披露了所有具有相當重要性和實質性缺陷的詳細信息,這些缺陷可能會對申報人的記錄、處理、概述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響。 |
(a) | 我們一同披露,關於申報人的內部資源披露管制控制項目和制度的有效性的最近一次評估,還有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申報人內部資源披露管制控制項目和制度中起重要作用的員工的任何欺詐行為(無論其是否屬實或對申報人內部資源披露管制和內部控制制度造成了重大不利影響),已經列入本報告中。 |
(b) | /s/戴維·曼 |
作者: | 戴維·曼* | |
(作為首席執行官) | ||
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 ||
申報人是一個信託,因此在本人作為Franklin Holding LLC(申報人的贊助人)的官員的身份下簽署。 |
日期:2024年8月14日
* | 登記者為信托,簽署人以Franklin Holdings,LLC護照的提供人身份簽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