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根据《萨班斯-奥克利法案》第302条和证券交易所1934年法案13A-14和15D-14规定,特此证明由首席执行官认证
根据《美国法典》第1350条,依据第906条所采纳的规定。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采用的
关于美国波地亚拉丁美洲 Opportunity 股权收购 corp 的季度报告,即截至2024年6月30日提交给证券交易所的第10-Q表格(以下简称“报告”),我,公司首席执行官José Augusto Gonçalves de Araújo Teixeira,根据《美国法典》第1350条,根据《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的规定,特此声明,据我所知:
(1) | 该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第13(a)或15(d)节的要求;并且 |
(2) | 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允地展示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
日期:2024年8月14日 | 通过: | José Augusto Gonçalves de Araújo Teixeira | |
姓名: | José Augusto Gonçalves de Araújo Teixeira | ||
标题: | 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