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根據《薩班斯-奧克利法案》第302條和證券交易所1934年法案13A-14和15D-14規定,特此證明由首席執行官認證
根據《美國法典》第1350條,依據第906條所採納的規定。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採用的
關於美國波地亞拉丁美洲 Opportunity 股權收購 corp 的季度報告,即截至2024年6月30日提交給證券交易所的第10-Q表格(以下簡稱「報告」),我,公司首席執行官José Augusto Gonçalves de Araújo Teixeira,根據《美國法典》第1350條,根據《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特此聲明,據我所知:
(1) | 該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案第13(a)或15(d)節的要求;並且 |
(2) | 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允地展示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
日期:2024年8月14日 | 通過: | José Augusto Gonçalves de Araújo Teixeira | |
姓名: | José Augusto Gonçalves de Araújo Teixeira | ||
標題: |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