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附录31.1
官员证明依据
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13a-14(a)/15d-14(a)
我,泰德·卡卡斯,证明:
1.我已经审阅了ProPhase Labs, Inc.的这份10-Q季度报告;
2.根据我的了解,本季度报告中没有包含任何不实陈述的重要事实,也没有省略必要的重要事实,以使上述陈述在发表时的情况下不具有误导性,关于本季度报告所涵盖的时期。
3.根据我的了解,基本报表和包括在本季度报告中的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公平呈现申报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截至本季度报告中呈现的期间;
4.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第13a-15(e)和第15d-15(e)条的定义)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第13a-15(f)和第15d-15(f)条的定义)对注册人而言,并已经:
(a)设计了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 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注册人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向我们披露,尤其是在准备本季度报告期间;
(b)我们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在符合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的外部目的下提供关于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的可靠保证;
(c)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季度报告中介绍了我们根据该评估得出的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期末的情况。
(d)在注册人的最近财政季度(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人的第四财政季度)披露本报告期间发生的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方面的任何变化,这些变化对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或有合理的可能性;
5.我们与注册人的审计师和董事会董事(或履行相同职能的人员)披露了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们的最新的内部控制评估结果;
(a)我们披露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或运行中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些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可能会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b)涉及具有内部财务报告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要),我们都已在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方面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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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8月14日 | 通过: | /s/ Ted Karkus |
| | Ted Karkus |
| | 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签名:/s/ Ian Le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