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31.2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总财务主管的认证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条款
我,Gary Challinor,保证:
我已经审阅了Cactus Acquisition Corp. 1 Ltd.的第10-Q季报。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没有包含任何不实的重大事实陈述,也没有遗漏必要的重大事实陈述来使得在做出此等陈述时,在其所为的情况下,对于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并不具有误导性。
基于我的知识,本报告所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公正地展示了申报人的财务状况、营运成果和现金流量,对于本报告所呈现的期间均具有实质性的内容。
4. 其他核数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保持申报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所定义)和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f)和15d-15(f)所定义)以供申报人使用:
a.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有关登记公司(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由该公司内其他人员向我们知晓,尤其是在编写该报告的期间;
b.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导致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设计,以便按照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提供合理保证,并为外部目的准备财务报表。
c. 评估了申报人的信息披露控制与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该评估得出了关于信息披露控制与程序有效性的结论,该评估基于此报告所覆盖期间的结束时点。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登记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内(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登记人的第四财政季度)发生了对登记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有实质影响或可能有实质影响的事项;以及
5. 其他证明人和我依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注册人的审计师和注册人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履行相当职能的人员)披露了相关事宜:
a. 所有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存在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些缺陷和弱点可能对报告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b. 任何涉及对登记者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具有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欺诈,无论其重要性如何。
日期:2024年8月14日 |
作者: |
/s/ Gary Challinor |
名字: |
Gary Challino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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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首席执行官兼信安金融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