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展览
根据18 U.S.C.第1350条的证书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通过后所采纳的
我,陈祖德,证明:
1. 我已审阅了Medicale corp的第十季度10-Q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这份报告中没有包含任何不正确的重要事实陈述,并且没有遗漏任何在该陈述进行时依据情况而说必要的重要事实,以使这些陈述在涵盖本报告期间内不具有误导性。
3.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以正确反映了申报人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内的财务条件、业绩和现金流量,且在所有重大方面上都相当准确。
4. 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根据《交易所法》第13a-15(e)和15d-15(e)条规定)以及内部控制报告(根据《交易所法》第13a-15(f)和15d-15(f)条规定)为注册人提供:
a. 在我的监督下,设计了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引起他人在其组织内设计了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与申报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相关的重要信息被他人知晓,特别是在准备此报告的期间;
b. 设计了这样的内部控制以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或在我的监督下导致设计了这样的内部控制,以合乎普遍接受的会计准则为外部用途编制基本报表;
c. 评估了登记人的资讯披露管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介绍了我的对于该等资讯披露管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该评估是基于本报告期结束时的情况。
d. 在本报告中公开任何在申报人最近财政季度(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申报人的第四财政季度)内发生且具有实质影响或合理可能对申报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实质影响的内部控制变化;并且
5. 根据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我已向登记人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履行相同职责的人)进行了披露:
a. 所有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缺陷,可能会对登记公司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b.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登记人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有重要职责的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其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8月15日
/s/ 陈祖德
陈祖德
首席执行官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