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示31.2
首席财务官的认证书
根据规则13a-14(a)和15d-14(a)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规定的过渡报告
我, Tyler Nelson,Vivakor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致富金融(临时代码)官员,证明:
(1) 我已经审阅了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第10-Q表格的本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没有包含任何虚假陈述,也没有遗漏必要的重要事实,这些事实在作出陈述时的情况下,为了不使这些陈述在所涉及的期间内具有误导性。
(3) 根据我的了解,基本报表和报告中包含的其他金融信息,全面准确地呈现了公司截至本报告期间和期间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
(4) 公司的其他审核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 (定义见《交易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定义见《交易法案规则13a-15(f)和15d-15(f)》为公司并且已经:
(a) 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导致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 以确保关于公司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员告知我们,特别是在报告准备期间;
(b) 我们设计或指导设计了这种内部控制, 以便向外部提供财务报表和基本报表,并为此提供合理保证, 合乎一般会计原则;
(c) 根据评估结果,在本报告中提出了关于公司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该结论是基于对本报告期结束时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评估;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在公司最近一个财政季度内发生的任何变化,这些变化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造成了重大影响,或者有合理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
(5) 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进行的最新评估,向公司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履行相同职能的人员)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内部财务报告控制设计或运作方面的重大弱点,这些缺陷或弱点有可能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和
(b) 涉及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2024年8月16日 | /s/ 泰勒·纳尔逊 |
泰勒 纳尔逊 | |
首席财务官 | |
(主要财务官和主要会计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