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 31.2
信安金融官員的認證
根據交易所法則13a-14(a)或15d-14(a)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302條款的規定進行的採用
我,Geoffrey Wait,特此證明:
1. | 我已審核Arena Group Holdings, Inc.的季度報告10-Q; | |
2. |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包含任何不真實的重大事實陳述,也未遺漏以使根據製作這些表述的情況,本報告所涵蓋期間的陳述不具有誤導性所必需的重大事實陳述; | |
3. |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實反映了報告期內報告的註冊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 |
4. | 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件和程序(在交易所法則13a-15(e)和15d-15(e)中定義)以及財務報告內部控件(在交易所法則13a-15(f)和15d-15(f)中定義) 並且已經: |
(a) 設計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程序,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樣的披露控制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註冊公司有關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信息,由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員在編制本報告期間,尤其是在編制本報告期間向我們披露。
(b)我們設計了這樣的內部控制程序,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使這樣的內部控制程序得以設計,以便提供合理的保證,以便按照公認會計原則準備面向外部目的的財務報告和財務報表;
(c)評估了註冊申請人的信息披露控制與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此評估,在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結束時,對信息披露控制與程序的有效性給出了我們的結論;
(d)在本報告中披露註冊者最近一個財政季度(在年度報告中爲註冊者的第四財政季度)內發生的任何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變更,這些變更對註冊者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產生了重大影響,或者合理可能對註冊者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產生重大影響;
5. | 註冊機構的其他核實官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最新評估向註冊機構的核數師和董事會董事會(或執行相同職能的人)披露: |
(a) 所有顯著的 缺陷和內部對財務報告的控制設計或控件中的物質弱點,這些缺陷或弱點有合理可能對註冊人 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並
(b) 任何欺詐,是否 重大,與管理層或其他參與註冊人內部對財務報告的控制有顯著角色的員工有關。
日期:2024年8月19日 | /s/ 傑弗裏·韋特 |
傑弗裏·韋特 | |
信安金融官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