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 31.1
認證
我,Johann Tse,證明:
1. | 我已審閱了Broad Capital Acquisition Corp的第10-Q季度報告; |
2. | 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未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遺漏重大事實,使得這些陳述在制定時照著的情況下,在這份報告涉及的時期內變得具有誤導性; |
3. | 根據我的知識,包括在本報告中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資訊,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正確地呈現了申報者截至所呈現期間的財務狀況、營運結果和現金流量; |
4. | 申報人的另一位簽署官員和我負責為申報人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e)和15d-15(e)所定義的)以及內部控制報告(如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f)和15d-15(f)所定義的); |
a) | 在我們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導致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被設計,以確保有關登記人(包括其合併附屬公司)的重要信息由該等實體的其他人向我們披露,特別是在編制本報告期間; | |
b) | (根據SEC發布文件號33-8238/34-47986和33-8392/34-49313省略段落); | |
c) | 根據這樣的評估,評估了登記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在本報告期末報告了關於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 | |
d) | 本報告中披露了在報告期內在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方面發生的任何變化,該變化對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方面產生了實質影響或有合理可能對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方面產生實質影響;並 |
5. | 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申報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已向申報人的稽核師和董事會董事會(或履行同等職能的人)進行了披露: |
(a) | 所有板塊中,所有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之設計或操作存在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都可能對登記人記錄、處理、概述和報導財務信息的能力造成不良影響;且 | |
(b) |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登記者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之重要角色的員工的欺詐行為,無論是否屬實。 |
日期: 2024年8月19日 | 作者: | /s/ Johann Tse |
Johann Tse | ||
首席執行官 | ||
(主要 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