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示31.2
認證 證明書
主要財務長
根據
規則 13a-14(a)和規則15d-14(a)
根據
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案
根據致富金融(臨時代碼)第906條的規定通過採納
《薩班斯-豪利法案》第302節
我, 王超(汪東明),在此證明:
1. | 我 已經審閱了Finnovate Acquisition corp.的第10-Q季度報告; |
2. |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包含任何關於實質性事實的虛假陳述,也未省略任何必要的重要事實,使得事實陳述帶有誤導性,特定於本報告所涉及的時期。 |
3. | 根據我的了解,此報告中所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對申報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按所有重要方面進行了公平呈現,對報告期間呈現的全部情況進行了全面反映。 |
4. | 本人與公司的其他認證官員負責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和程序(如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e)和15d-15(e)中定義的)以及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如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f)和15d-15(f)中定義的); |
a) | 根據我們的監督,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導致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有關登記用戶的重要信息被其他人在這些實體內通知給我們,特別是在編制本報告的期間; |
b) | 我們設計了此基本報表控件的內部財務報告審計,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此內部財務報告審計的設計,以依照普遍公認會計原則爲目的,爲外部用途提供可靠的財務報告和財務報表。 |
c) | 我們評估了申報公司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這一評估結果,對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得出了我們的結論,在結束時基於該評估。 |
d) | 在本報告中公佈了申報人在最近的財政季度(申報人的第四財政季度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內出現的任何對申報人的內部財務控制產生實質性影響或可能產生實質性影響的內部財務控制變化;和 |
5. | 根據我們對內部財務控制的最新評估,我們公司的另一位認證官員和我已向公司的核數師和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承擔相應職能的人)披露: |
a) | 所有設計或運營上存在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的內部財務控制都可能會對公司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和 |
b) |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申報人內部財務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員工的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要。 |
日期:2024年8月19日 | 簽署: | 王超(湯米)黃 |
王超(湯米)黃 | ||
首席財務官 | ||
((首席會計官和財務總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