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我已审阅Focus Impact Acquisition Corp.的本季度10-Q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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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不包含任何不真实的材料事实陈述或遗漏需要在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内,基于这些陈述所涉及的情况下,不具有误导性的材料事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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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合理地反映了本公司在本报告中所呈现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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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公司的其他认证管理人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据《证券交易法》第13a-15(e)和15d-15(e)条规定定义)以及公司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根据《证券交易法》第13a-15(f)和15d-15(f)条规定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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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设计这种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种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其他实体,尤其是在准备本报告期间,向我们披露关于申报人及其合并的子公司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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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设计这种内部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种内部控制的设计,以便为外部目的提供有关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的可靠性的合理保证,符合一般公认的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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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根据评估结果,就报告期结束时的披露控件和程序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在本报告中就披露控件和程序的有效性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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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生的任何变化,在注册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内(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人的第四财政季度);该变化已对注册人的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可能对注册人的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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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根据我们对内部财务报告的最新评估,已向公司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具有类似职能的人员)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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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所有对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或运作中可能会对登记者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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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有关本注册人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在试图影响本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有重要作用的欺诈问题已在本登记人的最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中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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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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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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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nest Ly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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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nest Ly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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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富金融(临时代码)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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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财务官和会计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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