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根据18 U.S.C.第350节进行认证
根据采用的方法,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根据《2002年千禧年欺诈及企业舞弊制裁法案》第906条采纳的18 U.S.C.§ 1350,本公司Seaport Entertainment Group Inc.(以下简称“公司”)的签署人员特此证明,本人在最好的知识范围内:
(i) | 所附的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公司第10-Q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充分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条或第15(d)条的要求;且 |
(ii) | 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日期:2024年8月22日 | 通过: | ||
| | 姓名: | Anton D.Nikodemus |
| | 标题: | 首席执行官 |
| | | 签名:/s/ Ian Le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