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示 12.1
由首席执行官认证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的规定
我,Yong Hu,证明:
1. 我已经审查了建智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20-F/A年度报告。
2. 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遗漏必要材料,以使所述陈述不会因发布业务时的情况而变得误导,在覆盖本报告的时间内;
3. 根据我的知识,财务报表和本报告中包括的其他财务信息,以所有关键方面公平地展示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绩效和现金流量,并且本报告所呈现的期间;
4. 公司的其他负责人和我共同负责建立和维护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据交易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的定义)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交易法案规则13a-15(f)和15d-15(f)的定义),我们已经完成了:
(a)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或导致设计此类信息披露控制与程序,以确保与公司及其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员向我们披露,特别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
(b)我们设计了这样的内部控制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使这样的内部控制程序得以设计,以便提供合理的保证,以便按照公认会计原则准备面向外部目的的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
(c) 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在本报告中根据此评估提出了关于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所涵盖的期末。
(d) 本报告中是否披露了年度报告期间发生的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
5. 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经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公司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履行等同职能的人员)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设计或实施方面的实质性弱点,可能会对公司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b) 任何牵涉到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重要作用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8月23日 | |||
通过: | 涌虎 | ||
姓名:Luisa Ingargiola | Yong Hu | ||
标题: | 首席执行官 |